日前,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:批准《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由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。
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四条,对规划建设、保护利用、监督管理、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。
《条例》将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、二、三级保护区进行保护管理。其中,一级保护区为野生杜鹃群落集中,植被及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好,景观景点丰富的区域;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野生杜鹃群落相对集中,植被保存完好,景观景点较丰富的区域;三级保护区为一、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。
根据《条例》,百丽杜鹃风景名胜区各级保护区内,禁止开山、采石、修坟立碑、捕猎野生动物、擅自摆摊设点、乱扔垃圾等十余种行为。其中,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摘杜鹃花的,由管委会给予警告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;情节严重的,并处每朵50元罚款;擅自砍伐、挖掘树根、移植杜鹃树木的,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同时,《条例》还规定,对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捕猎野生动物,在水域内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行为,将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。